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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房子漏水而拒缴物业费合理吗?

创建时间:2021-12-21 11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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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
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小区物业公司(原告)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,服务期限五年,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。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,双方权利义务、物业管理及服务质量与标准等,并明确约定了物业费收费标准,现该小区业主张某拖欠该物业公司2019年、2020年度共两年的物业费6000余元,原告多次索要无果。业主张某辩称,我家居住31楼,房屋漏水、墙体长毛。2017年我家自己维修过一次,2018年我家又修过一次,但现在仍然漏水。2017年开始找物业,有人上去给修了,但现在一直没有解决漏水问题。等房屋修好了,彻底不漏水了我才同意交物业费。

问:因房子漏水而拒缴物业费合理吗?

法院判决

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,依法成立并生效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双方应依约履行。根据合同约定及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关于“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”的规定,张某应依约履行向该小区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。

中正看法

房子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,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,业主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于法无据,但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寻求、协调相关部门启动房屋维修资金予以解决。